发布日期:2025-07-16 信息来源: 市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监督,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实施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公益项目是指市红十字会实施范围内的具有公益特色的项目,主要包括:1.资金来源于捐赠,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公益项目;2.涉及使用财政资金或市红十字会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设立公益项目需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红十字会宗旨;
2.尊重捐赠人意愿;
3.专款专用;
4.公开透明。
第四条 项目立项申请需提交公益项目申报书和承诺书。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实施计划(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和有关政策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六条 建立项目责任制。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资金按预算执行,并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市红十字会组织的各类公益项目,由机关处室负责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公益项目一经批准要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专款专用”原则安排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照计划进行的,申报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向市红十字会提出项目调整或终止申请,经批准可做调整或终止执行。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依据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分批向项目申报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合法有效票据。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设立专项科目管理项目资金,按预算实行报账,每笔开支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合理、规范、高效。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结项报告和决算报告,市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所有项目档案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对公益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核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益项目终止或撤销时,市红十字会可以邀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公益项目的结余款物原则上由市红十字会继续用于人道公益项目,使用情况应通报可确定的捐赠人,无确定捐赠人时要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市红十字会有权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整改或终止项目,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损失。
第十五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虚报各类信息,骗取项目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益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接受市红十字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公益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