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09 信息来源: 市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
台州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十字会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红十字会赈济救护处(以下简称赈济处)负责救灾救助物资的募集、接受、灾区的考察、救灾救助计划的制定、救助对象的慰问等。
第三条 赈济处负责救灾救助物资的采办、接收(入库)、整理、储存、保管、发放、转运等。
第四条 在管理救灾救助物资中所产生的费用由市红十字会按照承担的职责承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物资管理使用统一的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
第二章 物资接收
第六条 赈济处负责救灾救助物资的接收确认,并负责价格评估和质量验证。
第七条 对需要重新整理的物资,赈济处应及时办理物资预入库手续。
第八条 赈济处在收到物资预入库通知后,应及时安排车辆、劳务组织入库。对数量较大的批量物资,可提前参与接收。
第九条 对物资预入库通知单中所列物资,赈济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整理完毕,因品种、数量较多或其他原因导致验收难度较大的物资,可适当放宽,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并将物资预入库清单上报分管领导确认。
第三章 物资采购
第十条 物资采购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救灾物资采购规定,结合红十字会工作特点以及赈济处的要求(包括物资品种、数量、质量、时间的要求)进行采购。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采用询价采购。
第十一条 询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一般应在三家以上报价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择优、等优择价、就近采购”的原则确定供应商或生产厂家。通过层层选择后,拟定三家以上供应商或生产厂家报价,经综合评定后,在填写物资采购情况报告报价总汇(表8)上填写,并向赈济处提出建议采用厂家或供应商及理由,经核准后,方才能采购。
询价采购适用于就地、就近采购。
第十二条 批量或经常使用的物资采用与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签订框架协议的形式确定供货办法,其主要内容是:
(一)要求在2-3年内价格不变,并对物资样品进行封样。
(二)对特殊物资如有害、有毒等危险品物资采用计划储备。
第十三条 采购的物资到货后,要做好物资的验收、校样等工作,确认品种、数量、质量无误后,报赈济处,按规定填写物资储备通知单(表6)入库,并做好货款的结办手续。
第四章 物资储存
第十四条 物资入库(接受)流程:
(一)物资入库必须凭统一的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物资储备通知(表6)物资储备通知及分管领导签发的执行意见才能入库。
(二)赈济处填写“(表6”)报表时,必须按要求对报表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有经手人、核准人、批准人的签字和单位盖章。
(三)仓库保管员必须对“(表6”)报表所列物资品种、规格、数量等项目进行认真验收,确认无误后,按要求签发物资收据(表4)后,按要求签发(表4)物资收据。
(四)物资接受中严格把好质量关、数量关,对需要重新整理的物资,在整理打包时,赈济处应派工作人员在场进行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整理完毕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物资出库(调拨)流程:
(一)物资出库必须凭统一的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物资调拨通知(表7)物资调拨通知及分管领导签发的执行意见才能出库。
(二)赈济处在填写“(表7”)报表时,必须按要求对报表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有经手人、核准人、批准人的签字和单位盖章。
(三)仓库保管员必须对“(表7”)所列出库物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请收货人签字后放行。
(四)物资出库后,赈济处应督促接受单位必须在收到物资后10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表物资收据(表4)物资收据。
第十六条 物资管理要求:
(一)安全堆放物资。按救灾救助物资的不同特性分类堆放,对互有影响的救灾物资必须分仓储存。
(二)物资安放布局要方便查询及使用。仓库平面布局要合理,清点物资要方便:储存的物资必须在存货卡上注明物资名称、规格、数量、体积、来源、进仓日期、出仓记录、有效期等。
(三)在账本上记录物资的移动和损耗。
(四)将所有文件及时归档。物资进出库的原始依据,报损物资的审批文件,季度、年度的盘存记录等文件材料要及时归档。
(五)确保物资安全。包括防火防盗安全、防鼠咬防霉变的安全、防失效防变质的安全。
(六)适当迅速地处安置报废报损废弃物资。对临保、失效、过期的药品、食品、饮料等物资要及时向赈济处物资所有人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保持仓库整洁。包括仓库环境的整洁、物资的整洁等,对表面不洁的物资或包装破损的物资要整理、整修、加固或更换包装。
(八)定期实地清点存货。每季度月规定时间与赈济处对物资进行现场盘点,做到账、卡、物一致。
(九)将库内物资及时办理财产保险。储备的物资应实行必要的财产保险制度,所需经费从仓管费中列支。
第五章 物资运输
第十七条 物资运输年度预算费用达到政府采购规定的限额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招标采购后确定运输单位,运输价格按招标协议执行。出库转运须凭统一的中国红十字会物资工作报表(表7)物资调拨通知及分管领导的执行意见安排转运。
第十八条 物资转运流程:
(一)赈济处接到物资调拨通知(表7)后,确认物资总质量、体积、运输方式、运输单位、运输成本。
(二)赈济处要将上述信息及时报分管领导确认后,按要求的时间、地点,组织运输单位迅速、及时、安全地将物资送达。
(三)物资运输应办理有关保险手续,确保转运安全。物资装车时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做到不错装、不漏装,防止偏载、超载、坠落和超限。怕潮和易燃物资应采取相应防潮或防火措施。
(四)赈济处要督促接受(受益)单位要按规定出具物资收据(表4),询问对物资转运中的反馈意见,同时收回垫付运费。
(五)物资装车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做到不错装、不漏装,防止偏载、超载、坠落和超限。怕潮和易燃物资应采取相应防潮或防火措施。
(六)加强与运输单位部门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并与运输单位签订协议,为紧急情况下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