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09 信息来源: 市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
“大陈岛垦荒队员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尊重捐赠方意愿,保护受益方权益,加强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陈岛垦荒队员医疗救助”项目是专项用于长期居住在大陈岛的垦荒队员和在大陈岛居住并在大陈镇卫生院就医的60岁以上家庭困难慢性病人群医疗救助的人道救助项目。
台州市红十字会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管理,椒江区红十字会负责该项目的监管、审核,大陈镇卫生院为本项目实施的定点医院,承担项目的具体执行工作。
第三条 “大陈岛垦荒队员医疗救助”项目旨在通过医疗救助,让更多的大陈岛垦荒队员及家庭困难的慢性疾病人群得到救治和康复,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切实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
第四条 “大陈岛垦荒队员医疗救助”项目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高效救助”和“量入为出,总量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大陈岛垦荒队员医疗救助”项目资金来源:
(一)椒江区乡贤联谊会大陈镇分会自2019年至2021年,每年捐赠 5万元,共计捐赠 15万元;
(二)台州远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2019年至2021年,每年捐赠 2万元,共计捐赠 6万元;
(三)台州市红十字会从历年捐款账户配捐每年3万元,共计9万元;
(四)接受政府财政资金的资助;
(五)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六)项目实施地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和项目合作筹集的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患者可在大陈镇卫生院治疗时申请本项目的资助:
(一)长期居住在大陈岛的垦荒队员(以下简称“垦荒队员”);
(二)大陈镇户籍,在大陈镇卫生院就诊,经调查符合救助的60岁以上家庭困难的低保慢性疾病患者、高血压合并糖尿病或冠心病脑卒中等的患者和经济困难且购药支出较大者。
(三)特殊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需经3方一致同意方可实施。
第七条 每例救助对象按在大陈镇卫生院的实际诊治费用减免,垦荒队员(可在其他医疗机构诊治)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它救助对象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群可向项目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大陈镇卫生院提出救助申请。
项目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大陈镇卫生院负责受理、审查和医治工作。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大陈岛垦荒队员医疗救助”项目救助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大陈镇卫生院门诊费用发票。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十条 “大陈岛垦荒队员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在救助对象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按每例救助对象自负部分最高不超过1000元直接核减患者自负部分医药费用,其余部分的医药费由资助对象自行支付。
垦荒队员医疗救助费用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由椒江区红十字会在审核基础上采取社会化方式直接拨付给垦荒队员。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救助患者数量,在年底将加盖公章的《“大陈岛垦荒队员医疗救助”项目资金资助对象汇总表》(附件2)报送椒江区红十字会,椒江区红十字会应当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按核定的实际数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救助资金。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台州市红十字会、项目实施地椒江区红十字会及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大陈镇卫生院签署项目实施协议。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大陈岛垦荒队员医疗救助”项目每年的救助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募集资金总额。当年项目资金有结余的,台州市红十字会负责统筹安排使用。
台州市红十字会确定实施地年度项目资金总额,实行定额结算。有结余的,由台州市红十字会当年统筹调配或纳入下一年度使用;没有结余的,由项目实施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自筹解决。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做好信息披露和公开工作,保证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拨付足额及时,资料保存全面完好。
第十五条 “大陈岛垦荒队员医疗救助”项目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和捐赠方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挤占、截流、挪用、拖延支付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和工作弄虚作假行为的,由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或上级红十字会负责责任追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项目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 台州市红十字会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制定资金分配计划,与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进行资金结算,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项目评估,向捐赠方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媒体宣传捐赠方的爱心善举;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承担项目管理日常工作;审核推荐当地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审核项目救助申请材料并对符合要求的救助对象核拨救助资金;定期向台州市红十字会上报项目救助情况汇总表、划拨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典型事例挖掘与宣传,提升社会影响力;加强项目痕迹管理,及时整理、保存项目相关资料并归档;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信息。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建立相应救助机制。
第十八条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救助对象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做好救助对象的检查、筛选、收治及信息告知;妥善保存每位救助对象的病案资料和详细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其医疗费用;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项目实施保障;接受捐赠方、当地政府、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做好相关资料整理、保存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